為落實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3號)、《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2〕3號)要求,推動“十三五”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,近日,水利部聯(lián)合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等9部門印發(fā)了《“十三五”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方案》)。
《實施方案》在全面總結(jié)“十二五”期間考核工作的基礎(chǔ)上,并按照黨中央和國務(wù)院的最新要求,進一步優(yōu)化了考核內(nèi)容和指標(biāo),強化了考核與日常監(jiān)管相結(jié)合,增加了“一票否決”和“創(chuàng)新加分”項,在保證考核內(nèi)容與要求的穩(wěn)定性、連續(xù)性的同時,進一步提升了考核的針對性、可操作性和差異化?!秾嵤┓桨浮钒ㄟm用范圍、考核組織、考核內(nèi)容、考核程序、考核評分和考核結(jié)果使用等六部分內(nèi)容。
《實施方案》明確考核內(nèi)容分為目標(biāo)完成、制度建設(shè)、措施落實情況三部分,其中,目標(biāo)完成情況在“十二五”期間4項考核指標(biāo)的基礎(chǔ)上,增加了萬元國內(nèi)生產(chǎn)總值用水量降幅和重要水功能區(qū)污染物總量減排量兩項考核指標(biāo);制度建設(shè)情況主要體現(xiàn) “十三五”期間需要重點建立或推進的水資源管理制度,包括河長制度、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論證制度等9項制度建設(shè)情況;措施落實情況重點強化水資源管理具體措施的落實,包括節(jié)水優(yōu)先、水資源保護、監(jiān)督與管理、基礎(chǔ)能力等4類措施落實情況。
《實施方案》作為“十三五”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依據(jù),對做好“十三五”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,全面推動“十三五”期間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發(fā)揮積極作用。
水利部等 9 部門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《“十三五”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》的通知
各省 、 自 治區(qū) 、 直轄市人民政府 :
根據(jù) 《 國 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》( 國 辦發(fā) 〔 2013 〕 2 號 ) 要求 , 現(xiàn)將 《“ 十 三 五 ”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》 印發(fā)你們 , 請認(rèn)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水 利 部 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財 政 部 國 土資源部 環(huán)境保護部
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(shè)部 農(nóng) 業(yè) 部 國 家統(tǒng)計局
2016 年 12 月 27 日
“十三五”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
為 落 實 《 國 務(wù)院關(guān)于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 意見 》( 國發(fā) 〔 2012 〕 3 號 ), 推動 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, 依 據(jù) 《 國 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 發(fā)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》( 國 辦發(fā) 〔 2013 〕 2 號 , 以 下簡稱 《 考核辦法 》) 要求 , 在總 結(jié) “ 十 二 五 ”期間 考核工作 的 基礎(chǔ) 上 , 并按照 黨 中 央 和 國 務(wù)院 的 最 新 要求 , 對《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》( 水資源 〔 2014 〕61 號 ) 進 行 修訂 , 形成 《“ 十三五 ”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》( 以 下簡稱本 方案 )。
一 、 適用范圍
本 方案 適用 于國 務(wù)院 對全 國 31 個 省 級 行政區(qū) “ 十 三 五 ” 期 間落 實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 理制 度 情況進 行考核 , 考核 對象為 各省 級 行政區(qū) 人民 政府 。
二 、 考核組織
水利 部 會 同 發(fā)展改革委 、 工業(yè)和信息 化部 、 財政部 、 國 土資源部 、 環(huán)境保護部 、 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(shè)部 、 農(nóng)業(yè)部 、 統(tǒng)計局 等 部 門 組成 實行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組 ( 以 下簡稱 考核工作 組 ), 負(fù) 責(zé)具體組織 實施 對 各省 、 自 治區(qū) 、 直轄市 落 實最嚴(yán)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 的考核 , 形成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報告 。
考核工作組辦公 室 ( 以 下簡稱 考核辦 ) 設(shè) 在水利部 , 承擔(dān) 考核工作 組 的 日 常 工作 。
三 、 考核內(nèi)容
考核 內(nèi)容包括目標(biāo)完成 、 制 度建設(shè)和 措 施 落 實 情況 , 同 時 設(shè) 置創(chuàng) 新獎勵及其他加分事項 、“ 一票否 決 ” 事項 。 評分 方 法 見附件 1和 附件 2 。
( 一 ) 目 標(biāo)完成情況
目 標(biāo)完成情況 考核 6 項指標(biāo) : 用 水 總 量 、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水 量 降幅 、 萬 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、 農(nóng)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數(shù) 、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和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量 減排 量 。
( 二 ) 制 度建設(shè)情況
制 度建設(shè) 情況包括 河長 制 度 , 取 水 許可與 水資源 論證 制 度 , 水資源 用 途 管制 制 度 , 地 下 水管理和保護制度 , 用 水 定額 、 計 劃 用 水和 節(jié) 水管理制 度 , 水 價 和水資源 費 制 度 , 水 功能 區(qū) 劃 及 相 關(guān)管理制度 , 重 要 飲 用 水水源 地安 全評 估 制 度 , 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 等 9 項制 度建設(shè) 情況 。
( 三 ) 措施落實情況
措 施 落 實 情況包括 節(jié) 水 優(yōu)先 、 水資源 保護 、 監(jiān)督與 管 理 、 基礎(chǔ)能 力 等 4 類 措 施 落 實 情 況 。
( 四 ) 其他情況
其他情況包括創(chuàng)新獎勵及其他加分事項 、“ 一票否 決 ” 事項 。
四 、 考核程序
( 一 ) 發(fā)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
水利 部 商 考核工作 組 各 成 員 單位 , 于考核 期 內(nèi) 各年度 1 月 發(fā)布 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, 明 確 對上一 年度 或 期 末 考核工作的 具體 安排 。
( 二 ) 省級政府自 查
各省 級 行政區(qū)人民政府 組織 開 展自 查 , 形成 自 查 報告 , 于 每 年3 月 底前 報 國 務(wù)院 , 并 抄送 水利 部 等 考核工作 組成 員 單位 。
省 級 水行政 主 管部 門 會 同 相 關(guān)部 門 將 用 于自 查 報告 復(fù) 核的 相關(guān) 技術(shù) 資 料 同 時報 送 水利 部 。
( 三 ) 核查和抽查
受 考核工作 組 委 托 , 考核辦 組織 對 省 級 行政區(qū)人民政府 上報的自 查 報告 和 相 關(guān) 的 技術(shù) 資 料 進 行真實 性 、 準(zhǔn)確 性 和 合 理 性檢驗及 核 算 分 析 。
在 資 料 核 查 的 基礎(chǔ) 上 , 考核工作 組對 各省 級 行政區(qū) 進 行 重 點抽查 和現(xiàn) 場檢查 。 重點 抽查 內(nèi) 容包括對 省 級 行政區(qū)人民政府 上報的 相 關(guān) 技術(shù) 資 料 現(xiàn) 場 核 對以 及對 重點 用 水 戶 取 用 水 量 、 用 水 效率 、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狀 況等進 行實 地檢查 。
( 四 ) 形成考核報告
考核辦 綜合 自 查 、 核 查 和 重點 抽查 結(jié) 果 , 提出 各省 級 行政區(qū)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評分 和 等級 建 議 , 形成 年度 或期末 考核 報告 , 經(jīng) 考核工作 組 審定后 , 由 水利 部 在 每 年 6 月 底前 上報 國 務(wù)院 。
五 、 考核評分
考核 評 定采 用 評分 法 , 滿 分為 100 分 。
( 一 ) 年度考核評分
各年度考核 得 分為 目 標(biāo)完成 、 制 度建設(shè) 、 措 施 落 實和 其他情況分 值 之 和 , 其中 目 標(biāo)完成 情況 35 分 、 制 度建設(shè) 情況 30 分 、 措 施 落實 情況 35 分 , 其他情況 作 為 加分事項 和 “ 一票否 決 ” 事項 。
( 二 ) 期末考核評分
期末 考核 總 分 由 各年度考核 平均得 分 ( 不 包括期末 年 ) 和 期末年考核 得 分加 權(quán) , 分 值 保 留 整 數(shù) 。 其中 年度考核 平均 得 分 權(quán) 重 占50% , 期末 年考核 得 分 占 50% 。 計 算 公 式 為 : 期 末 考核 總 分 = 各年度考核 平均得 分 ×50%+ 期末 年考核 得 分 ×50% 。
( 三 ) 考核等級確 定
根據(jù)年度 或期末 考核的 評分結(jié) 果劃 分為 優(yōu) 秀 、 良好 、 合 格 、 不合 格 四 個等級 。 考核 得 分 90 分以 上為 優(yōu) 秀 , 80 分以 上 90 分以 下為 良好 , 60 分以 上 80 分以 下為 合 格 , 60 分以 下為 不 合 格 。 ( 以 上包括本 數(shù) , 以 下 不 包括本 數(shù) )
六 、 考核結(jié)果使用
( 一 ) 考核結(jié)果公告與使用
年度 、 期末 考核 結(jié) 果經(jīng) 國 務(wù)院 審定后 向 社 會公 告 , 并 交 由 干 部主 管部 門 , 作 為 對 各省 級 行政區(qū)人民政府 主 要 負(fù) 責(zé) 人和 領(lǐng)導(dǎo) 班子綜合 考核 評 價 的 重 要 依 據(jù) 。
( 二 ) 獎勵與 表彰
對期末 考核 結(jié) 果 為 優(yōu) 秀 的 省 級 行政區(qū) 人民 政府 , 國 務(wù)院 予 以通 報 表揚 , 有 關(guān)部 門 在 相 關(guān) 項 目 安排 上 優(yōu)先 予 以 考 慮 。 對在 水資源 節(jié) 約 、 保護和管理 中 取 得顯著 成 績 的 單位 和 個 人 , 按照 國 家 有 關(guān)規(guī) 定 給予表彰 獎勵 。
( 三 ) 整改檢查
年度 或期末 考核 結(jié) 果 不 合 格的 省 級 行政區(qū)人民政府 , 要 在 考核 結(jié) 果 公 告 后 1 個月 內(nèi) , 向 國 務(wù)院 做 出 書 面 報告 , 提出 限 期 整 改 措施 , 同 時 抄送 水利 部 等 考核工作 組成 員 單位 。
整 改 期間 , 按照 《 考核辦法 》 相 關(guān) 規(guī) 定 執(zhí)行 。
( 四 ) 追究責(zé)任
對 整 改 不到 位 的 , 由 相 關(guān) 部 門 依 法 依 紀(jì)追究 該 地 區(qū) 有 關(guān) 責(zé) 任人員 的 責(zé) 任 。
對在 考核工作 中 有 瞞 報 、 謊 報 、 漏 報等 弄虛 作 假 行 為 的 地 區(qū) ,予 以 通 報 批 評 , 對 有 關(guān) 責(zé) 任 人員 依 法 依 紀(jì)追究 責(zé) 任 。
附件 : 1. 目標(biāo)完成情況評分 方法
2. 制 度建設(shè)和 措 施 落 實 情況評分 方法
附件 1
目標(biāo)完成情況評分方法
目標(biāo)完成情況分 值 35 分 , 評分內(nèi)容包括用 水 總 量 控 制 目 標(biāo) 、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標(biāo) 、 水 功能 區(qū) 限 制 納 污 目 標(biāo) 3 類 目 標(biāo) 6 項指標(biāo) , 其中 用 水 總 量 控 制 目 標(biāo) 的 用 水 總 量指標(biāo)分 值 為 10 分 , 用 水 效率 控 制目 標(biāo) 的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標(biāo) 、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量 降幅 指標(biāo) 和農(nóng)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(shù) 指標(biāo)分 值 為 10 分 ( 南 方 )/15 分 ( 北 方 ), 水 功能 區(qū) 限 制 納 污 目 標(biāo) 的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指標(biāo) 和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指標(biāo)分 值 為 15 分 ( 南 方 )/10 分 ( 北 方 )。 相 關(guān) 數(shù) 據(jù) 由 地 方人民 政府 負(fù) 責(zé) 提 供 。
用 水 總 量 、 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等指標(biāo) 的計 算 ,視當(dāng) 年 來 水 情況 , 按照 《 全 國 水資源 綜 合 規(guī) 劃 》 有 關(guān) 口 徑 、《 全 國 重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評 價技術(shù) 方案 》 等 有 關(guān) 規(guī) 定 , 考 慮 農(nóng)業(yè) 用 水 量 、 入 境水 質(zhì) 或 背景 值 等 影響 , 進 行 適 當(dāng) 修 正 。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、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等指標(biāo) 的計 算 , 視地 方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負(fù) 增長 、 零 增長 等情況 予 以 適 當(dāng) 考 慮 , 降幅 不 為負(fù) 數(shù) 。
北 方 指 北京 、 天津 、 河 北 、 山 西 、 內(nèi) 蒙古 、 遼寧 、 吉林 、 黑龍 江 、 山東 、 河 南 、 陜西 、 甘肅 、 寧夏 、 新 疆 等 14 個 省區(qū) 市 。 其他 省區(qū) 市 為 南方 , 包括 江河 源 頭 區(qū) 的 青海 、 西藏 , 下同 。
一 、 用水總量控制目標(biāo)
用 水 總 量 控 制 目 標(biāo)指用 水 總 量指標(biāo) 。
用 水 總 量指 各 類 用 水 戶 取 用 的 包 括 輸 水 損 失 在內(nèi) 的 毛 水 量 ,包括 農(nóng)業(yè) 用 水 、 工業(yè) 用 水 、 生 活 用 水 、 人工 生 態(tài) 環(huán)境 補 水 四 類 。 當(dāng)年 用 水 總 量 折 算 成 平 水年 用 水 總 量進 行考核 。
農(nóng)業(yè) 用 水 指 農(nóng) 田 灌溉 用 水 、 林 果地灌溉 用 水 、 草 地灌溉 用 水和魚塘補 水 。 工業(yè) 用 水 指 工 礦企 業(yè) 在生產(chǎn) 過程 中 用 于制 造 、 加 工 、 冷卻 、 空調(diào) 、 凈 化 、 洗滌 等 方 面 的 用 水 , 按新 水 取 用 量 計 , 不 包 括 企 業(yè)內(nèi) 部 的 重復(fù) 利 用 水 量 。 水 力 發(fā) 電 等 河 道 內(nèi) 用 水 不 計 入 用 水 量 。 生
活 用 水 包括 城 鎮(zhèn) 生 活 用 水和農(nóng) 村 生 活 用 水 , 城 鎮(zhèn) 生 活 用 水 由 居 民用 水和公 共 用 水 ( 含第 三 產(chǎn) 業(yè) 及 建 筑 業(yè) 等用 水 ) 組成 。 人工 生 態(tài) 環(huán)境 補 水 包括 人 為 措 施 供給 的城 鎮(zhèn) 環(huán)境 用 水和部 分 河湖 、 濕 地 補 水 ,不 包括 降 水 、 徑 流 自 然 滿 足 的水 量 。
年度 用 水 總 量 小 于 等 于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得 分為 10 分 ; 大 于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不得 分 。
二 、 用水效率控制目標(biāo)
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標(biāo)包 括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標(biāo) 、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標(biāo) 和 農(nóng)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數(shù) 指標(biāo) 。 北 方 地 區(qū) 用 水 效率 控 制 目 標(biāo)獎勵 分 值 為 3 分 , 其中 萬元 國 內(nèi)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和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獎勵 分 值 均 為 1.5 分 ;
南 方 地 區(qū) 獎勵分 值 為 1 分 , 其中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用 水 量 和 萬元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獎勵分 值 均 為 0.5 分 。 具體獎勵標(biāo) 準(zhǔn) 為 :
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(biāo) 值 , 且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低 于 60 立 方 米 / 萬元 ( 含 60 立 方 米 / 萬元 ), 獎勵 分 值為 北 方 1.5 分 , 南 方 0.5 分 。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目 標(biāo) 值 , 但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大 于 60 立 方 米 / 萬元 , 下 降率高 于 目 標(biāo)下 降率 10% ( 含 10% ) 以 上 的 ,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 1.5 分 ,南 方 0.5 分 ;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(biāo)下 降率 5%-10% ( 含 5% ) 的 , 獎勵分 值 為 北 方 1 分 , 南 方 0.3 分 。
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(biāo) 值 , 且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用 水 量 低 于 20 立 方 米 / 萬元 ( 含 20 立 方 米 / 萬元 ), 獎勵 分 值 為 北方 1.5 分 , 南 方 0.5 分 。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目 標(biāo) 值 ,但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高 于 20 立 方 米 / 萬元 ,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(biāo)下 降率 10% 以 上 ( 含 10% ) 的 ,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 1.5 分 , 南 方 0.5分 ; 下 降率 高 于 目 標(biāo)下 降率 5-10% ( 含 5% ) 的 , 獎勵 分 值 為 北 方1 分 , 南 方 0.3 分 。
( 一 ) 萬元國內(nèi)生產(chǎn)總值用水量降幅
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指用 水 總 量 與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( 以 萬元 計 ) 的 比 值 。 計 算 公 式 為 :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( 立 方 米 / 萬元 ) = 用 水 總 量 ( 立 方 米 )/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( 萬元 )。 其中 ,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總 值 按 2015 年 可 比 價 計 。
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當(dāng) 年度 萬元 國 內(nèi) 生產(chǎn)總 值 用水 量 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。
萬元 國 內(nèi) 生 產(chǎn) 總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得 分為 3分 ( 南 方 )/ 4 分 ( 北 方 ); 低 于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不得 分 。
( 二 ) 萬元工業(yè)增加值用水量降幅
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指 工業(yè) 用 水 量 與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( 以 萬元計 ) 的 比 值 。 計 算 公 式 為 :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( 立 方 米 / 萬元 )= 工業(yè) 用 水 量 ( 立 方 米 )/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( 萬元 )。 其中 ,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按2015 年 可 比 價 計 。
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指 當(dāng) 年度 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比 2015 年 下 降 的 百 分 比 。
萬元 工業(yè)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幅 達 到 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得 分為 3 分( 南 方 )/ 4 分 ( 北 方 ); 低 于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不得 分 。
( 三 ) 農(nóng)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(shù)
農(nóng)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(shù) 指 灌 入 田 間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水量 與 灌溉系 統(tǒng) 取 用 的 灌 溉 總 水 量 的 比 值 。 計 算 公 式 為 : 農(nóng) 田 灌 溉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(shù) = 灌 入 田 間 可 被 作 物 吸收 利 用 的 水 量 ( 立 方 米 )/灌溉系 統(tǒng) 取 用 的 灌溉 總 水 量 ( 立 方 米 )。
農(nóng) 田 灌溉 水 有效 利 用 系 數(shù)達 到 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得 分為 3 分 ( 南方 )/ 4 分 ( 北 方 ); 低 于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不得 分 。
三 、 水功能區(qū)限制納污目標(biāo)
水 功能 區(qū) 限 制 納 污 目 標(biāo)包括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指標(biāo) 和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指標(biāo) 。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指標(biāo) 超過 目 標(biāo) 值 , 且 重 要水 功 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比 上一 年 減 少 1-2% ( 含 1% , 不 含 2% ), 水 功能 區(qū) 限 制 納 污 目 標(biāo)獎勵分 值 為 1.5 分( 南 方 )/ 1 分 ( 北 方 ); 重 要水 功 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指標(biāo) 超過 目 標(biāo) 值 ,且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比 上一 年 減 少 2% 以 上 ( 含 2% ), 水 功能 區(qū) 限 制 納 污 目 標(biāo)獎勵分 值 為 3 分 ( 南 方 )/ 2 分 ( 北 方 )。
( 一 ) 重要江河湖泊水 功能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
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指 水 質(zhì) 評 價達 標(biāo) 的水 功能區(qū) 數(shù) 量 與 全 部 參 與 考核的 水 功能 區(qū) 數(shù) 量 的 比 值 ( 單位 為 百 分 比 )。
計 算 公 式 為 : 重 要 江河湖 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 = ( 達 標(biāo) 的 水 功能 區(qū) 數(shù) 量 / 參 與 考核的水 功能 區(qū) 數(shù) 量 ) ×100% 。
重 要 江河湖泊 水 功能 區(qū) 水 質(zhì)達 標(biāo) 率達 到 年度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得 分為 9 分 ( 南 方 )/ 6 分 ( 北 方 ); 低 于 目 標(biāo) 值 者 , 不得 分 。
( 二 ) 重要水 功能區(qū) 污染物 總量 減排 量
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指 重 要水 功能 區(qū) 內(nèi) 主 要 污染物 年 入 河 總 量 較 上 年 減 少 量 。 “ 十三五 ” 期間 選擇 部 分 重 要水 功能區(qū) 進 行核 算 , 主 要 污 染物 入 河 總 量 較 上 年度 減 少 的 , 本項 指 標(biāo) 得分 。重 要水 功 能 區(qū) 污染物 總 量 減排 量 較 上 年度 減 少 者 , 得 分為 3分 ( 南 方 )/ 2 分 ( 北 方 ); 不 減 少 者 , 不得 分 。
附件 2
制度建設(shè)和措施落實情況評分方法
制度建設(shè)和措施落實情況分值 65 分,評分內(nèi)容包括制度建設(shè)、 措施落實和其他情況, 其中制度建設(shè)情況分值 30分,措施落實情況分值 35 分,其他情況作為加分事項和一票否決事項。 具體評分標(biāo)準(zhǔn)見下表。
來源:水利部 中國水工業(yè)互聯(lián)網(wǎng)